◆蓝楠 陈思怡
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聚焦长江、汉江等流域水环境安全,通过“检察+生态”的方式,构建起“法律监督+司法实践+综合治理”的模式,为流域综合治理提供了必要保障。
2023年11月17日,湖北省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汉江分院、武铁分院、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检察院在武汉召开武汉都市圈检察机关工作联席会议,共谋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武汉都市圈流域综合治理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在湖北省检察院的统筹指导下,武汉都市圈各地检察机关重点关注都市圈内流域相关的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等行政案件,加强对负有流域综合治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适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时,发挥检察机关在流域治理中保护与监督的作用,排查流域内潜在风险,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打击流域内环境资源类违法犯罪行为。此外,在承办案件时检察机关探索责任承担方式,引导环境资源相关违法犯罪主体主动修复流域生态环境。
为进一步将武汉都市圈打造成“绿色城市圈”,笔者认为,应持续提升检察机关协作意识水平,以高质高效检察履职为武汉都市圈流域综合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强化武汉都市圈流域治理中检察机关间的协作。一方面,加强武汉都市圈内部检察协作。武汉都市圈内部各地检察机关可组织召开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的联席会议,开展公益诉讼检察跨区划协作。在把握案件具体事实的基础上注重流域司法的整体性,在武汉都市圈的框架下制定跨区域协同政策与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必要时武汉都市圈内各检察机关还可以根据跨界流域治理实际情况,设立共同流域账户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及修复。此外,还需提高流域内案件审判领域的专业性,促进流域内各地区司法能力的提高和各区域司法尺度的统一。
另一方面,加强武汉都市圈与其他区域间的检察协作。发挥武汉都市圈的优势带头作用,与都市圈外其他城市共同开展重点湖区综合整治等行动。可深化与环洞庭湖、环丹江口水库、长江中游等省份、城市合作,签订检察工作协作框架协议,共同开展巡河监督、生态修复责任承担等活动。
二是深入推进流域治理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湖北省创立的“河湖长+检察长”机制能够在流域治理中发挥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各自的职能优势,以“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助力流域综合治理。武汉都市圈应当进一步明确流域综合治理中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各自的职责,加强工作联动。组织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开展联合巡湖、巡河调研等,为强化流域综合治理形成合力。同时,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机制,就重大疑难案件、协调难度大的案件召开联席会议等,在打击违法犯罪中推进流域综合治理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三是发挥公众在检察机关助力流域综合治理中的作用。水域相关运动协会、民间环保组织等社会力量往往在检察机关监督、发现流域治理中的风险与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武汉都市圈应当发展“检察+社会”的模式,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如将流域沿线居民纳入公益诉讼观察员的行列,提升检察机关案件线索收集能力。在部分流域综合治理的庭审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等参与旁听,保证检察机关办案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另外,检察机关可组织开展各项普法活动,推动构建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流域综合治理体系。
作者单位:乐动平台,乐动(中国)(武汉)公共管理学院
链接:中国环境报电子报 (cenews.com.cn)
(原载《中国环境报》2024年10月14日)